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财保113号申请人卫晓龙,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朱云榆,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吕兰红,女,197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重庆兴发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申请人卫晓龙与被申请人朱云榆、吕兰红、重庆兴发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卫晓龙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朱云榆在某公司4%股权(财产保全标的200万元),申请人卫晓龙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卫某某、李某某共有的房屋两套;担保人向某所有的房屋一套;担保人余某某、王某共有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卫晓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云榆在某公司4%股权(财产保全标的200万元);查封担保人卫某某、李某某共有的房屋一套;查封担保人卫某某、李某某共有的房屋一套;查封担保人向某所有的房屋一套;查封担保人余某某、王某共有的房屋一套。以上股权的冻结期限为两年、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卫晓龙负担(诉讼中,申请人卫晓龙可以将该保全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晓哿
审 判 员 刘晓波
人民陪审员 游 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