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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财保113号

卫晓龙与朱云榆,吕兰红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卫晓龙,朱云榆,吕兰红,重庆兴发新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财保113号申请人卫晓龙,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朱云榆,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吕兰红,女,197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重庆兴发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申请人卫晓龙与被申请人朱云榆、吕兰红、重庆兴发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卫晓龙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朱云榆在某公司4%股权(财产保全标的200万元),申请人卫晓龙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卫某某、李某某共有的房屋两套;担保人向某所有的房屋一套;担保人余某某、王某共有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卫晓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云榆在某公司4%股权(财产保全标的200万元);查封担保人卫某某、李某某共有的房屋一套;查封担保人卫某某、李某某共有的房屋一套;查封担保人向某所有的房屋一套;查封担保人余某某、王某共有的房屋一套。以上股权的冻结期限为两年、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卫晓龙负担(诉讼中,申请人卫晓龙可以将该保全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晓哿

审 判 员  刘晓波

人民陪审员  游 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