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6执字221号

陈兴与武汉百利恒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兴,武汉百利恒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字221号申请执行人陈兴,汉族号码420116198303252418。被执行人武汉百利恒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武汉市黄陂区。法定代表人叶常青,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兴与被执行人武汉百利恒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陂劳人仲裁字(2015)第33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兴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1月26日本院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7181.3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武汉百利恒运动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至本院指定帐户。且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陈兴。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百利恒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陂劳人仲裁字(2015)第33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建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彭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