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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字第1833号之一

李永兰与被执行人李美瑛、董勤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永兰,李美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18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永兰。被执行人李美瑛。执行人 董勤正。申请执行人李永兰与被执行人李美瑛、董勤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41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人民币74441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李美瑛、董勤正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4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驰原

代理

审判员李江永

代理

审判员陈芸二Ο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李庄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