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4284号原告朱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马连东、姜茂鹏,东海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甲,农民。
原告朱某与被告马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袁新所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连东到庭参加诉讼,马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生女儿马某乙,由于双方感情破裂,2009年8月经东海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马某乙自2009年8月7日至2011年8月6日由朱某抚养,2011年8月7日至2013年8月7日由马某甲抚养,2013年以后马某乙抚养问题由双方另行协商。由于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对女儿不管不问,给女儿学习、生活带来很大的痛苦,现女儿自愿跟随原告生活,原告要求抚养女儿,给女儿一个好的生活环境。请求判令马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教育费等由被告负担。被告马某甲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与被告马某甲2009年8月7日经东海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儿马某乙(××××年××月××日出生)由原被告轮流抚养,自2009年8月7日至2011年8月6日由朱某抚养,2011年8月7日至2013年8月7日由马某甲抚养,双方抚养期间抚养费自理,2013年以后马某乙抚养问题由双方另行协商。原告朱某在庭审中陈述:离婚后马某乙是轮流抚养,现在在我这边抚养快一年了。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按江苏省农民生活标准,从现在开始给付至小孩十八周岁止。马某乙在庭审中陈述:我现在愿意跟我母亲一起生活,因为我长大了,跟我父亲一起生活不方便。以上事实,有原告方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交的马某乙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出生医学证明、本院(2009)东民二初字第2063号民事调解书,马某乙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马某乙系原告朱某与被告马某甲共同生育的女儿,双方对马某乙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被告在2009年8月7日离婚时同意马某乙2013年以后抚养问题由双方另行协商。现在朱某要求抚养马某乙,马某乙本人也愿意与其母亲朱某共同生活,马某甲也没有提供马某乙由朱某抚养不利于朱某身心健康的证据,所以马某乙从现在起应由朱某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被告马某甲应当承担马某乙的部分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的规定以及江苏省2015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257元的标准,未直接抚养马某乙的马某甲应当每年付给马某乙抚养费酌定为4100元,自2016年7月6日起给付至马某乙18周岁时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马某乙从现在起由原告朱某抚养,被告马某甲从2016年7月6日起每年的1月6日前付给马某乙当年抚养费4100元(如2016年7月6日至2017年7月5日一年的抚养费4100元于2017年1月6日前付清,以此类推),付至马某乙18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员 袁新所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现民
书 记 员 刘 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