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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初104号

邓普民与魏晨、魏诚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邓普民,魏晨,魏诚学,上海平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04号

原告:邓普民,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住宿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九溪玫瑰园天怡苑11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琳芬,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魏晨,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告二:魏诚学,男,195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告三:上海平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号*层***室。

法定代表人:魏晨,董事。三位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广圣,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普民为与被告魏晨、魏诚学、上海平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普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邓普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普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邓普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正 茂

审 判 员 夏 明 贵

代理

审判员 王杨沁如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