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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849号

梁燕云与吴伟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燕云,吴伟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849号

原告:梁燕云,男,汉族,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

被告:吴伟铭,男,汉族,1972年6月28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

原告梁燕云诉被告吴伟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星荣独任审判,因未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资料给被告吴伟铭,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燕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伟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燕云诉称:2015年2月9日,被告吴伟铭因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梁燕云借款20万元,定于2015年10月份归还。被告吴伟铭借款后没有依约归还借款给原告梁燕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维护原告梁燕云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

一、被告吴伟铭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给原告梁燕云。利息从2015年11月1日至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实欠借款本金,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给原告梁燕云(暂计至2015年11月25日利息为833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梁燕云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一、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二、借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的事实。被告吴伟铭在诉讼中没有提出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吴伟铭在2015年2月9日向原告梁燕云借款200000元,定于2015年10月份内归还,没有约定利息,立下借据交原告收执,并在借据上按指模确认。被告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追收无果,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

本院认为:被告吴伟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应依法缺席判决。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200000元属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属实,有被告亲笔书写并签名的借据等为凭,本院予以采信,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没有归还借款给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因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可从借款逾期之日2015年11月1日起,以2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至还清款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吴伟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梁燕云,利息从2015年11月1日起,以2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至还清款日止。如果被告吴伟铭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12元,由被告吴伟铭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1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星荣

审 判 员  陈世玲

人民陪审员  杜亚全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麦绮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