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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4454号

李乾福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李乾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4454号罪犯李乾福,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以(2012)台刑初字第6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乾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6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5月19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41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6年7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乾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李乾福于2015年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李乾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乾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李乾福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乾福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琼

审判员 赵一鸣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周 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