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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2621号

施娜雅、张渊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施娜雅,张渊京,魏占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26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娜雅(曾用名:施丽蓉),女,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渊京,女,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戚晓光、季永豪,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魏占坤,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林甸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上诉人施娜雅为与被上诉人张渊京及原审被告魏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下商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施娜雅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施娜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下商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瞿 静

代理

审判员  夏文杰

代理

审判员  赵 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余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