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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4930号

沙广英与顾遵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沙广英,顾遵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2民初4930号原告沙广英,居民。被告顾遵侠,居民。

原告沙广英诉被告顾遵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广英、被告顾遵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沙广英诉称,2013年9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出具借据一份。后被告偿还13万元本息,余款2万元及利息,被告拒不偿还。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顾遵侠辩称,借款是事实,当时借款15万元,后来还了13万元,2万元借款我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3日,被告顾遵侠向原告沙广英借款15万元,被告顾遵侠给原告沙广英出具了借据一份,约定月利率为0.035。两个月后被告偿还原告13万元本息,余款2万元及利息未偿还,故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借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未能按约定清偿债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原告沙广英与被告顾遵侠之间的借贷关系,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的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顾遵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沙广英借款20000元及利息10100元(以2万元为本金,按照2%的月利率计算,29个月,扣除已偿还的1500元),合计30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顾遵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张依群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钱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