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02刑初12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虎,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3日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由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9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虎驾驶的丰田小型轿车沿S317线由茈湖口往沙头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S317线4km+200m路段时,与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兰某勋相撞,致使兰某勋当场死亡。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徐某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另被告人徐某虎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68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良、兰某先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状况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血液检验报告,被害人户籍证明,安葬协议,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自首证明,被告人徐某虎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虎居所地基层组织建议对被告人徐某虎从轻处罚,所在基层组织��诺对其进行帮教管理,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结合被告人徐某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旭辉二〇一六年��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刘 翔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