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02民初820号原告刘学斌,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晁爱勤,女,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被告河南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贾渊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旺龙,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学斌诉被告晁爱勤、河南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星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学斌、被告晁爱勤、新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旺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学斌诉称,自2015年2月前,被告雇佣原告去鸿鑫小区8号楼、10号楼干外墙保温,共拖欠原告工资90000元,2015年2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工资90000元欠条,原告多次讨要工资,被告至今未付。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9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晁爱勤辩称,对原告起诉的90000元认可,新星公司欠我的钱也没有给,给我了我就还原告的钱。
被告新星公司辩称,1、没有雇佣原告去鸿鑫小区干活,二被告之间没有发包与承包的关系;2、无论二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发、承包关系,原告要求新星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3、基于前两点我们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新星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刘学斌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晁爱勤欠原告工资90000元的事实。被告晁爱勤对原告刘学斌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新星公司对原告刘学斌提交的证据质证后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被告晁爱勤是否欠刘学斌钱我们不知情不清楚,这个欠条与我公司无关。被告新星公司承包的工程名称不是鸿鑫小区。被告晁爱勤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合同一份,证明我质检的时候解放区集中安置小区8、10号楼实际就是鸿鑫小区;2、与赵会生合同两份,证明新星公司委派赵会生与我签订合同,我干的确实是新星公司的活;3、与申金光合同一份,证明新星工程公司委派申金光与我签订合同,我干的确实是新星公司的活;4、打款凭证明细,证明新星公司委托人赵保生给我打款的事实;5、进货单据,证明我干被告新星公司所承包工程时进的货。原告刘学斌对被告晁爱勤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被告新星公司对被告晁爱勤提交的证据质证后认为,1、对其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晁爱勤所举证据均系复印件或没有加盖公章;2、对其提供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二被告之间存在发承包关系,退一步说即使该证据真实,也只能证明被告晁爱勤和案外人赵会生之间存在发承包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新星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新星公司未向本庭提交证据。本院对证据的分析及认定:关于原告刘学斌提交的证据,被告新星公司提出异议,但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晁爱勤欠原告刘学斌工人工资的事实,且被告晁爱勤未持异议,本院对其予以确认;关于被告晁爱勤提交的证据,原告不持异议,被告新星公司提出异议,本院根据案件事实予以参考。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3年6月7日,被告晁爱勤与案外人分别签订南水北调鸿鑫小区《外墙保温工程分包合同》、《外墙漆合同》,约定由晁爱勤对合同内的工程进行承包施工。被告晁爱勤在承包南水北调鸿鑫小区外墙保温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雇佣原告刘学斌从事外墙保温施工,并于2015年2月12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鸿鑫小区8#、10#欠外墙保温工人工资玖万元正(¥90000元)”,欠条下方由被告晁爱勤签字确认。后该笔款项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于2016年4月7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关于原告刘学斌主张的被告晁爱勤欠付其工资款9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4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有被告晁爱勤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且被告晁爱勤予以认可,被告晁爱勤应予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新星公司承担本案责任的诉讼请求,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确认,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晁爱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学斌支付工资款9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刘学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25元,由被告晁爱勤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柳 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靳润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