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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2660号

刘丹丹与姜凡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刘丹丹,姜凡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2660号原告刘丹丹,女,汉族,1991年1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姜凡敬,男,汉族,1963年3月16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丹丹与被告姜凡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郭洪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孙翔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