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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3766号

深圳市华誉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精诚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华誉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精诚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3766号原告深圳市华誉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安大道水产三围工业区栋二楼之一,组织机构代码75251736-0。法定代表人胡日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龙畅,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古鉴璇,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精诚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7l区留仙三路一栋综合楼八楼,组织机构代码77718352-0。法定代表人钟洋。

原告深圳市华誉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精诚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龙畅、古鉴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精诚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人民币270,723.96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70,723.96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到款项付清之日止,即本息暂合计人民币270,723.9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精诚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誉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70,723.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270,723.9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6年2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60元,保全费人民币1,874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精诚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连  军  怀

代理

审判员 刘    哲

人民陪审员 廖  妙  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惠娟(兼)

书 记 员 莫  莹  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1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