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29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怡和城市家园2幢102-104号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钢。被执行人李玉叶,女,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802140262,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塘东街84号。被执行人李玉霜,女,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203030242,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海港路153号。被执行人林陈英,女,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206260342,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百有东街1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029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玉叶、李玉霜、林陈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李玉叶、李玉霜、林陈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李玉叶缴纳执行款3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
二、被执行人李玉霜、林陈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4969元,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玉叶、李玉霜、林陈英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李玉叶、李玉霜、林陈英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在(2014)温苍执民字第990号案件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玉叶所有的车牌号为奥迪牌和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但未能实际扣押,并查封被执行人李玉叶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银苑大厦A座21楼B室房屋已移交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李玉霜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宫后路192号房屋已被本院拍卖待分配中。被执行人林陈英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华夏公寓B幢二单元602室房屋已被本院(2016)浙0327民初字第6492号案件裁定保全,该案在我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玉叶、李玉霜、林陈英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李玉叶、李玉霜、林陈英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2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黄云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谢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