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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执字第920号

梁月官、梁月平与被执行人冯伟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月官,梁月平,冯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920号申请执行人梁月官,男,195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申请执行人梁月平,男,1956半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被执行人冯伟,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月官、梁月平与被执行人冯伟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138元、执行费650元、共计51788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建同

书记员  王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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