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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521民初302号

广州市摩娜日化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海丰县宝鑫隆汽车配件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摩娜日化进出口有限公司,海丰县宝鑫隆汽车配件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521民初302号原告广州市摩娜日化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徐帛微,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轩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海丰县宝鑫隆汽车配件商行。住所地:海丰县。经营者庄元浅。

原告广州市摩娜日化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海丰县宝鑫隆汽车配件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轩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丰县宝鑫隆汽车配件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从2014年5月开始分批向被告发货,原告一直联系被告并协调货款事宜,但被告拒绝支付。2015年7月25日,原、被告签订付款协议。双方确定货款总额为人民币(下同)120494元,其中40000元由第三方颜锦坤向原告支付,余下80494元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告至现未付款。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于201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货款80494元及由本诉讼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仅于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被告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通过案外人梁锦坤向原告购买润滑油。2015年7月25日,原、被告在被告商铺核对货款,确认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20494元,被告在《宝鑫隆汽车配件清单》上加盖被告印章。同日,原、被告签订《付款协议》,载明: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20494元,其中40000元由案外人梁锦坤支付给原告,上述货款于2015年10月31日前分四期付清。被告职员庄元墙在《付款协议》上签名并加盖被告印章,原告职员梁轩伟在《付款协议》签名确认。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宝鑫隆汽车配件清单》、《付款协议》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结欠原告货款80494元,有被告盖章确认的《宝鑫隆汽车配件清单》、《付款协议》为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至现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8049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本诉讼产生的各项费用,但未提供相关票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丰县宝鑫隆汽车配件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摩娜日化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80494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摩娜日化进出口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6.18元由被告海丰县宝鑫隆汽车配件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海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吴银辉第3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