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87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匡某,户籍地:深圳市罗湖区,暂住深圳市龙华新区,原系晶元宝晨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业务专员。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3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汪平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1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匡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匡某及其辩护人汪平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起,被告人匡某入职晶元宝晨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任公司业务专员,负责公司产品销售及相关货款回收等工作。2015年8月起,被告人匡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司系统中查询到公司未完全交付货物的客户名单,随后以继续向客户交货为名,骗取公司货物并低价转卖,进而侵占公司货款。同时,被告人匡某还伪造、虚构公司客户订单,以交货为名骗取公司货物并占为己有,随后低价转卖,非法获利。经查:2015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匡某先后以向公司客户深圳亿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辉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正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聚富创光电有限公司发货为名骗取公司电子产品货物,侵占晶元宝晨光电(深圳)有限公司电子产品销售货款及货物共计金额为人民币1699029.67元。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匡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匡某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职务侵占事实基本无异议,其表示认罪悔罪,供述称其所侵占的款物都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案发后其没有逃避,一直努力偿还公司债务,其家庭困难,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被告人匡某归案应当被认定为自首;2、本案被告人匡某为初犯、偶犯,归案后积极认罪、坦白、悔过,态度良好,主观恶性相对较小;3、被告人家庭情况较为特殊,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起,被告人匡某入职晶元宝晨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任公司业务专员,负责公司产品销售及相关货款回收等工作。2015年8月起,被告人匡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司系统中查询到公司未完全交付货物的客户名单,随后以继续向客户交货为名,骗取公司货物并低价转卖,进而侵占公司货款。同时,被告人匡某还伪造、虚构公司客户订单,以交货为名骗取公司货物并占为己有,随后低价转卖,非法获利。经查:2015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匡某先后以向公司客户深圳亿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辉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正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聚富创光电有限公司发货为名骗取公司电子产品货物,侵占晶元宝晨光电(深圳)有限公司电子产品销售货款及货物共计金额为人民币1699029.67元。2016年3月4日9时许,根据晶元宝晨光电(深圳)有限公司反映被告人匡某在公司出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赶往晶元宝晨光电(深圳)有限公司将被告人匡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清楚,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及庭外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转账记录、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2、证人曹某、李某华、易某、陈某、赵某、陈某鑫的证言;3、被害公司委托人李某的陈述;4、被告人匡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职务侵占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匡某虽有与晶元宝晨光电(深圳)有限公司协商还款事宜,但没有主动投案的意愿和行为,其系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匡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匡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匡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二、本案冻结被告人匡某银行账户内赃款依法发还给被害公司晶元宝晨光电(深圳)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姜菁菁
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
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明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