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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1189号

连凤英、胡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连凤英,胡艺明,福建泉州悠然茶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189号

申请执行人:连凤英,女,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暂住厦门市集美区。

被执行人:胡艺明,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福建泉州悠然茶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南安市东田镇西坑村洞仔尾,组织机构代码58314308-8。

法定代表人:胡艺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连凤英与被执行人胡艺明、福建泉州悠然茶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211民初225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连凤英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胡艺明、福建泉州悠然茶业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胡艺明、福建泉州悠然茶业开发有限公司81550元(包括本金80000元、执行费1100元、受理费450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谢礼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记员 俞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