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33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代表人孙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兆顺(系特别授权代理),男,生于1958年5月2日,汉族,系该行员工,现住济南市历城区。委托代理人胡伟(系特别授权代理),男,生于1973年6月26日,汉族,系该行员工,住济南市。被告刘传庆,生于1963年1月29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与被告刘传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张金芳
人民陪审员 张福英
人民陪审员 王寿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