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468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军,男,1956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王某1。申请执行人王某2。申请执行人戴盼盼,女,1983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刘宁,男,1985年3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王凤军、王某1、王某2、戴盼盼与被执行人刘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360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宁赔偿原告戴盼盼、王凤军、王某1、王某2各项损失共计182341.5元,已付35000元,余额14734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46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王善民执行员 程冬冬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