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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108号

周伟与张正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伟,张正兵,陆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周伟。被执行人张正兵。被执行人陆义权。申请执行人周伟与被执行人张正兵、陆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盱桂民初字第006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张正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伟借款1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登记信息、国土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将被执行人张正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标的81720元及利息,执行费1126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将被执行人张正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桂民初字第00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代银执行员  徐素刚执行员  张宝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钱晶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