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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417号

四川瑞丰锻造有限公司、成都红信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瑞丰锻造有限公司,成都红信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417号申请人四川瑞丰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马家镇白螺村7社,组织机构代码20259951-7。法定代表人黄家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成都红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腾飞四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71210639C。法定代表人胡宗康。

申请人四川瑞丰锻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红信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成都红信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四川瑞丰锻造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瑞丰锻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都红信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银行存款余额700万元予以冻结。

审判员高

审 判 员 高永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代 春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