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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高行申字第331号

田大雷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大雷,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沪高行申字第3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大雷,男,汉族,1963年5月20日出生,住上海市奉贤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晓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薛剑峰,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田大雷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政行为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林镇政府)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大雷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回避三林镇政府是否“拥有”或“获取”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为三林镇政府违法行为开脱。故田大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三林镇政府提交意见称:田大雷要求公开的信息,不是其依据法定职责作出的,其不属于本案系争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请求驳回田大雷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田大雷向三林镇政府要求获取“信息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内容描述:三林镇人民政府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文号:浦建委房拆许字(2006)第92号]所需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三林镇政府经审查后认为,田大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职责权限范围,建议田大雷向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咨询,遂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本案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政行为,告知了相关咨询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该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田大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田大雷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顾 亮

审判员 惠开磊

审判员 徐东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马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