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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3执64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潘福孙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潘福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负责人,郑宇,行长。被执行人潘福孙,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执行人潘福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5117.22元及支付透支利息6806.38元、滞纳金15932.1元(该利息和滞纳金截至2014年4月9日止,此后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2196元,承担律师费4000。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潘福孙的银行账户虽已被本院冻结,但冻结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新荣

审判员  陈泽明

审判员  蔡章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林慧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