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3刑初131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女,37岁,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九溪乡,住鼎城区武陵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1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1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6)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志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何某某在鼎城区一中对面菜市场后面租用的一家居民屋的一楼开设电游赌博室,内设14台“跳跳机”、1台6方位捕鱼机,从事赌博活动。2015年10月27日19时许被鼎城区公安局现场查获,抓获参赌人员2名。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设置的1台捕鱼机,共6个位机,14台“跳跳”机,均具有赌博功能。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宁某某、胡某等人的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书、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何某某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利用电子游戏机从事赌博活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高英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庄伏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