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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2民初993号

潘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潘某某,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993号

原告:潘某某,女。

被告:董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杨少武

审 判 员  周亚莉

人民陪审员  乔广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灿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