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993号
原告:潘某某,女。
被告:董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杨少武
审 判 员 周亚莉
人民陪审员 乔广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灿灿 来源:
潘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993号
原告:潘某某,女。
被告:董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杨少武
审 判 员 周亚莉
人民陪审员 乔广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灿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