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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1006-1号

申请人朱校杰与被执行人河南环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校杰,河南环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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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1006-1号申请执行人朱校杰,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被执行人河南环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环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六万二千零二十六元七���五分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代) 张凯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