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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刑更1460号

罪犯李晓宇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1460号罪犯李晓宇,男,1984年12月31日生,哈尼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通海县人,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2010)通刑初字第7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晓宇犯抢劫罪、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10年1月23日起至2027年7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0年4月8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2年12月31日、2015年4月17日裁定对罪犯李晓宇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晓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晓宇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罪犯表扬及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晓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晓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春梅

审 判 员  邱开荣

人民陪审员  刘家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俞 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