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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3987号

黄天逸、张启萍与启东市恒安防爆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当事人
黄天逸,张启萍,启东市恒安防爆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3987号

原告:黄天逸,男,1986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张启萍,女,1960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两原告诉讼

委托代理人:刘娟,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市恒安防爆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大兴镇工业集中区01。

法定代表人:邵和昌。

原告黄天逸、张启萍与被告启东市恒安防爆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天逸、张启萍的委托代理人刘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启东恒安防爆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天逸、张启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2017年3月19日被告作出《2017年3月股东会决议一》“关于公司章程修正决议”、《2017年3月股东会决议二》“财务报告决议”、《2017年3月股东会决议三》第一项“出资额认缴的责任承担”、第七项“取消原分红形式”及《2017年3月股东会决议四》“人事任免决定”内容无效;2、撤销2017年3月19日被告作出《2017年3月股东会决议》中除无效内容外的其他决议内容;3、判令被告将公司章程变更至股东会决议前的章程。诉讼过程中,黄天逸、张启萍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2017年3月19日被告作出《2017年3月股东会决议一》“关于公司章程修正决议”,《2017年3月股东会决议三》第一项“出资额认缴的责任承担”内容无效。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被告公司股东,其中原告黄天逸占注册资本20.5%,原告张启萍占被告注册资本12.5%。2017年3月19日,被告在未依法通知两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召开股东会议,并形成了《2017年3月股东会决议》。其中(2017年3月股东会决议一)对公司章程作了修改,该决议违反了公司法规定属于无效;《2017年3月股东会决议三》第一项“出资额认缴的责任承担:属于股东约定的义务,应取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仅凭大股东单方意思作出的决议严重侵犯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其余决议内容违反了股东会召开的程序性规定,属于撤销内容。后被告根据这些无效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并伪造相关材料在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公司章程的变更登记手续,故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启东市恒安防爆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书面答辩意见,辩称:就本案所涉纠纷,被告公司已向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撤销2017年3月19日的公司修正决议并恢复至该决议之前的公司章程。黄天逸、张启萍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公司工商信息及公司章程(2014年8月18日),证明被告公司成立的时间、出资情况及两原告系被告公司股东。2、《2017年3月股东会决议》,该股东决议是在未依法通知两原告的情况下形成的股东决议,其中对于作出的对于公司章程的修改和出资额认缴责任承担属于无效,其余决议违反召集程序,应依法撤销。3、《股东会决议一》、《公司章程》,证明被告根据违法召集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对原公司章程第八条、第二十条作了修改。该决议系违反形成,应判令被告将章程恢复至决议前的章程。对于黄天逸、张启萍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认证认为,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启东市恒安防爆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现股东为邵和昌、张启萍、邵维、王守鑫、黄天逸、黄和生。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邵和昌认缴额为250万元,张启萍认缴额为250万元,邵维认缴额为675万元,王守鑫认缴额为250万元,黄天逸认缴额为410万元,黄和生认缴额为165万元。2017年3月19日,启东市恒安防爆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出席的股东为邵维、邵和昌、王守鑫、黄和生,形成了股东会决议。其中,股东会决议(一)为针对2014年公司章程的修改,内容为:将原章程第八条中的“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修正为“定期会议,每年第一季度召开一次”,原章程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解散”修正为“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原股东中无人愿意接手公司则可以解散”;股东会决议(二)为针对邵和昌所做工作报告,内容为:制度建设、财务报告、今后的任务;股东会决议(三)为针对公司2017年若干问题作出的决定,具体为“出资额认缴的责任承担”等8项内容,在“出资额认缴责任承担”中规定:股东必须在每年的7月31日前将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打入规定账户上,逾期者则承担认缴额的百分之二十违约责任(在今后的基本应得收入中首先扣除)。二次催缴仍不履行认缴的,视同为拒不履行义务和承诺,则按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承担违约责任。累计二次(即二年)推诿、搪塞、逾期认缴出资额的股东,视同为放弃股东权利即放弃当年分红,累计三次的即视同为永久放弃公司股东权利即永久放弃公司股东分红;股东会决议(四)为针对2017公司人事任免作出的决议。就上述所有股东会决议内容表决,邵维、邵和昌、王守鑫均赞成,黄和生反对。此后,启东市恒安防爆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一),对公司章程内容进行了变更。另查明,启东市恒安防爆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在2017年3月19日前的公司章程是2014年8月18日在工商机关备案的章程,该章程第五条对各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作了具体规定;第八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第十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本院认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参加股东会是股东行使权利的重要途径。《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启东市恒安防爆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章程亦规定召开股东会议于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本案中,两原告以被告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要求撤销部分股东会决议,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有无按照规定履行通知义务,现被告未能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原告诉请“关于公司章程修正决议”和“出资额认缴的责任承担”内容无效的意见。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章程等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对于章程修改的决议并未取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故该决议应属无效。对于“出资额认缴的责任承担”内容,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期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按期缴纳出资,系股东的义务,如不按期缴纳,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并不能据此作出取消股东分红权利的决议。同时,在公司章程中,对于认缴出资额的时间也进行了规定,现该决议亦属改变章程内容的决议。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故原告诉请将公司章程恢复至决议之前的章程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碍本院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确认启东市恒安防爆通信设备有限公司2017年3月19日作出的《2017年3月股东会决议一》“关于公司章程修正决议”及《2017年3月股东会决议三》第一项“出资额认缴的责任承担”内容无效。

二、撤销启东市恒安防爆通信设备有限公司2017年3月19日作出的《2017年3月股东会决议》中除无效内容外的其他决议内容。

三、限启东市恒安防爆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至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章程变更至2017年3月19日股东会决议前的章程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两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代理

审判员  彭福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倪海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