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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1财保44号

望奎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兴望植物医院与马德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望奎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兴望植物医院,马德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财保44号申请人望奎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兴望植物医院,住所地望奎县中央大街399号。企业负责人迟宝玉,职务经理。被申请人马德权,住望奎县。

申请人望奎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兴望植物医院因被申请人马德权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可能,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德权在在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开户的存款予以冻结9544元。申请人己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马德权在在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开户的存款予以冻结9544元。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查封、扣押、冻结的效率灭失。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尊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林春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