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3执62号申请执行人常铁军,男,1974年9月出生,满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执行人毕思柱,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常铁军与毕思柱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黑0603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毕思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常铁军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毕思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毕思柱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常铁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毕思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常铁军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晓舟
审判员 陈江平
审判员 赵 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闫景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