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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执62号

常铁军与毕思柱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2-30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铁军,毕思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3执62号申请执行人常铁军,男,1974年9月出生,满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执行人毕思柱,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常铁军与毕思柱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黑0603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毕思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常铁军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毕思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毕思柱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常铁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毕思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常铁军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晓舟

审判员  陈江平

审判员  赵 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闫景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