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2949号原告呙超群,女,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陈文志,女,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陈莉,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丰德国际广场3号楼第一层、第三层。负责人范丹彦委托代理人王茂,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呙超群与被告陈文志、陈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呙超群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呙超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呙超群负担。
审判员 夏章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 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