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908号原告孟古乱,男,汉族,生于1957年1月3日。被告何伟平,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古乱诉被告何伟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古乱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古乱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古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孟古乱负担。
审 判 长 韩建东
人民陪审员 刘红玉
人民陪审员 许仲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兰淼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