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83民初1722号原告尚志市金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尚志镇。法定代理人吕某,董事长。被告张永忠男,1967年3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志市金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志市金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尚志市金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
审 判 长 朱文才
审 判 员 王中华
人民陪审员 赵 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