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21行初27号原告任岳军。委托代理人王京。被告岳阳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岳阳县贺坪西路36号。法定代表人陈铭,局长。委托代理人侯向荣,岳阳县房地产管理局法制股股长。委托代理人毛冬平,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岳军诉被告岳阳县房地产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任岳军未向被告岳阳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原告任岳军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岳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关于撤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任岳军负担。
审 判 长 赵 慧
人民陪审员 周六一
人民陪审员 侯红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