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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1行初27号

任岳军与岳阳县房地产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岳军,岳阳县房地产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21行初27号原告任岳军。委托代理人王京。被告岳阳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岳阳县贺坪西路36号。法定代表人陈铭,局长。委托代理人侯向荣,岳阳县房地产管理局法制股股长。委托代理人毛冬平,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岳军诉被告岳阳县房地产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任岳军未向被告岳阳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原告任岳军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岳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关于撤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任岳军负担。

审 判 长  赵 慧

人民陪审员  周六一

人民陪审员  侯红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