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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民申25号

英德市宏利运输有限公司与刘允能、刘富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英德市宏利运输有限公司,刘允能,刘富珠,付兴雷,谭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民申2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英德市宏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望埠镇河头新鸿运码头内。

法定代表人:谭海燕。

委托代理人:曾成文,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允能,男,194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大朗夏边西街*号。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富珠,男,195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大朗南街东十七巷**号。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付兴雷,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望埠镇蓢新村委会。一审

被告:谭海燕,女,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望埠镇望韶路**号。再审申请人英德市宏利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允能、刘富珠、付兴雷、一审被告谭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粤18民终10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英德市宏利运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慧玲

审判员  李建斌

审判员  曾文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杨丽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