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民申2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英德市宏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望埠镇河头新鸿运码头内。
法定代表人:谭海燕。
委托代理人:曾成文,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允能,男,194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大朗夏边西街*号。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富珠,男,195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大朗南街东十七巷**号。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付兴雷,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望埠镇蓢新村委会。一审
被告:谭海燕,女,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望埠镇望韶路**号。再审申请人英德市宏利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允能、刘富珠、付兴雷、一审被告谭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粤18民终10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英德市宏利运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慧玲
审判员 李建斌
审判员 曾文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杨丽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