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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946号之一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学超借款合同纠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阜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学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9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骆华磊,职工。

被执行人:张学超,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到庭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张学超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学超银行存款,但被执行人张学超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学超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天利

代理

审判员  朱 林

代理

审判员  李 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崔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