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9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骆华磊,职工。
被执行人:张学超,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到庭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张学超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学超银行存款,但被执行人张学超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学超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天利
代理
审判员 朱 林
代理
审判员 李 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崔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