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6313号
原告:许某,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许晃庆,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练秋婷,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赖某,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法官调解后,原告许某以与被告赖某和好为由,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赖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赖某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对被告赖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高 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许雪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