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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6313号

许某某与赖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631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6313号

原告:许某,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许晃庆,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练秋婷,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赖某,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法官调解后,原告许某以与被告赖某和好为由,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赖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赖某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对被告赖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高 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许雪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