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1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负责人牛国华,党委委员会书记。委托代理人张大为,男,白族,1989年1月26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个人金融部常务副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李光明,男,汉族,1956年6月3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刘群龙,男,汉族,1969年5月8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李光林,男,汉族,1972年1月5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与李光明、刘群龙、李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1687.69元。执行费825.31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到庭缴纳案件执行61687.69元,执行费825.31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梅佳
审判员 徐树荣
审判员 周 洪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何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