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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执56-1号

申请执行人赵庆忠与被执行人何天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庆忠,何天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56-1号申请执行人赵庆忠被执行人何天平申请执行人赵庆忠与被执行人何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七民初字第20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天平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庆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何天平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先行终结本次案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行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103执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强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魏林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朱元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