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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民初857号

温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6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温某某,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857号原告温某某,女,1989年5月29日生,汉族。被告魏某某,男,1976年6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门敬录

审 判 员  王光伟

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左明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