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857号原告温某某,女,1989年5月29日生,汉族。被告魏某某,男,1976年6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门敬录
审 判 员 王光伟
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左明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