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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4刑初82号

鲁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华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当事人
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424刑初82号公诉机关华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某,男。因本案,于2016年4月13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华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6)第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芷伶、邱春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鲁某某以为牲畜治病为由,在华宁县宁州街道***村委会***村树林尾巴(地名)自家地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465株。2016年4月8日华宁县公安局宁州派出所民警将鲁某某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予以铲除。

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户口证明及前科查询、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清点记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抽样记录、随案移送清单;物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施某某、豆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数量达2465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鲁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毒品原植物罂粟2455株,予以没收销毁(另抽样送检的10株已留作标本)。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龚雪瑞

人民陪审员  豆思权

人民陪审员  王建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