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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执557号

陈聪、陆升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聪,陆升琪,晋青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557号

申请执行人:陈聪,女,1975年6月生,汉族。

被执行人:陆升琪,女,1975年2月生,汉族。

被执行人:晋青文,男,1972年12月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一初字第017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陆升琪、晋青文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徐志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殿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