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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4执498号

周光辉与桂林市新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光辉,桂林市新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4执498号申请执行人周光辉。被执行人桂林市新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法定代表人罗辉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光辉与被执行人桂林市新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桂林市新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协助申请执行人周光辉办理桂林市象山区民主路1号2-2-1(原地址:桂林市象山区民主路1栋2-2-1)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手续。申请执行人周光辉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桂0304执49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位于桂林市象山区民主路1号2-2-1(原地址:桂林市象山区民主路1栋2-2-1)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产权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周光辉名下,并向有关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 曦

审判员 陆 凯

审判员 陈一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吕瑞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