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737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南陵顺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芜湖天宇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天宇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1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道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戴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