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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执737号

芜湖南陵顺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芜湖天宇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芜湖南陵顺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芜湖天宇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737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南陵顺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芜湖天宇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天宇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1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道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戴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