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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371号

张俊与罗焕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俊,罗焕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71号原告张俊,男,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黄永海,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璐,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罗焕程,男,成年,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诉被告罗焕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焕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撤回对被告罗焕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俊承担。

审判长  王婧妍

审判员  谢小梅

审判员  温文斐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吴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