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3执135号申请执行魏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袁某某。关于魏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三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20448元及利息、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武 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