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1128号(2016)吉0202民初1128号之二
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蔡造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XX江,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XX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元,保全费171元,合计7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学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许柏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