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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民初1128号之二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XX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1128号(2016)吉0202民初1128号之二

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蔡造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XX江,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XX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元,保全费171元,合计7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学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许柏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