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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1463号

原告李志刚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李志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1463号原告李志刚,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杜云江,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河西路御泉小区1号楼。负责人陈世珍,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刚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愿与被告庭外协议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1150元,其余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继东

人民陪审员  袁 青

人民陪审员  白秀琴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庞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