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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刑初7号

斯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3刑初7号公诉机关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斯某,男,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蒙古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原阿鲁科尔沁旗某镇某嘎查党支部书记,捕前住阿鲁科尔沁旗。无前科。因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阿鲁科尔沁旗看守所。辩护人额尔敦布和,内蒙古澳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以右检公诉刑诉[2015]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斯某犯贪污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根据上级法院暂缓审理贪污案件的要求,本院于2016年2月6日,对该案中止审理于2016年5月15日恢复审理。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红丽、代理检察员王秋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斯某及其辩护人额尔敦布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国家实施第三批公益林项目,决定2009年每亩补贴0.5元,2010年至2013年每年每亩补贴6.5元。被告人斯某利用协助政府统计上报公益林项目的职务之便,将嘎查的1794亩公益林,以其妻子史某某名义上报,2009年骗取国家公益林补贴人民币897元,2010年至2013年骗取国家公益林补贴款人民币47541元,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斯某主动向叶新某某、宝某某,道某某、色某、全某、赵某某等六户退还公益林补贴款人民币44005元。2011年,被告人斯某利用协助政府统计上报种植业保险的职务便利,以其妻子史某某的名义,虚报承保耕地面积80亩,骗取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冻灾理赔款人民币399.97元,占为己有。2011年,被告人斯某利用协助政府统计上报种植业保险的职务便利,以其妻子史某某的名义,虚报受洪灾面积88亩,骗取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洪灾理赔款人民币4927.41元,占为己有。2012年,被告人斯某利用协助政府统计上报种植业保险的职务便利,以其妻子史某某的名义,虚报承保耕地面积80亩,以女儿格某某名虚报125亩,骗取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款人民币3690.46元,占为己有。2012年,被告人斯某利用协助政府统计上报种植业保险的职务便利,以其妻子史某某、女儿格某某的名义,虚报承保面积275亩,骗取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虫灾理赔款人民币18450.21元,占为己有。2013年,被告人斯某利用协助政府统计上报种植业保险的职务便利,以其妻子史某某的名,虚报承保耕地面积10亩,骗取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冻灾理赔款人民币120.02元,占为己有。2013年,被告人斯某利用协助政府统计上报种植业保险职务便利,将全嘎查受风灾为理赔指标,以其妻子史某某的名,虚报承保面积80亩,骗取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风灾理赔款人民币4799.52元,占为己有。被告人斯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斯某案发后主动退赃,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在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斯某担任阿鲁科尔沁旗某镇某嘎查党支部书记兼报账员,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担任某嘎查党支部书记。2009年,国家实施第三批公益林项目,决定2009年每亩补贴0.5元,2010年至2013年每年每亩补贴6.5元。被告人斯某利用协助政府统计上报公益林项目的职务之便,将分户剩余的1794亩公益林,以其妻子史某某名义上报镇林业工作站,2009年骗取国家公益林补贴人民币897元,2010年至2013年骗取国家公益林补贴款人民币46644元,五年共骗取人民币47541元,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斯某主动将所得赃款人民币44005元发给给嘎查少得公益林补贴款的叶新某某、宝某某,道某某、色某、全某、赵某某等六户。按照国家农业保险补贴实施政策,种植业等农作物承保的保险理赔款由中央财政补贴40%,自治区财政承担承担45%,市、旗财政补贴5%,农牧户承担10%。2011年,被告人斯某利用协助政府统计上报种植业保险的职务便利,以其妻子史某某的名义,虚报承保耕地面积80亩,骗取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冻灾理赔款人民币399.97元,占为己有。2011年,被告人斯某利用协助政府统计上报种植业保险的职务便利,以其妻子史某某的名义,虚报受洪灾面积88亩,骗取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洪灾理赔款人民币4927.41元,占为己有。2012年,被告人斯某利用协助政府统计上报种植业保险的职务便利,以其妻子史某某的名义,虚报承保耕地面积80亩,以女儿格某某名虚报125亩,骗取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款人民币3690.46元,占为己有。2012年,被告人斯某利用协助政府统计上报种植业保险的职务便利,以其妻子史某某、女儿格某某的名义,虚报受虫灾面积275亩,骗取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虫灾理赔款人民币18450.21元,占为己有。2013年,被告人斯某利用协助政府统计上报种植业保险的职务便利,以其妻子史某某的名义,虚报承保耕地面积10亩,骗取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冻灾理赔款人民币120.02元,占为己有。2013年,被告人斯某利用协助政府统计上报种植业保险的职务便利,以其妻子史某某的名义,虚报受风灾面积80亩,骗取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风灾理赔款人民币4799.52元,占为己有。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25日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斯某于2009年至2012年间任某嘎查党支部书记兼报账员,2012年至2015年间任该嘎查党支部书记。2、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绍根镇分局于2015年5月25日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斯某与格某某系父女关系。3、乌丹套海嘎查2009年至2014年间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助清册、2009年至2014年间国家第三批补偿集体所有重点公益林承包到户情况统计表证实:2009年至2013年期间,史某某名下的公益林补助面积为2154亩,2014年变为360亩,往年比2014年多出1794亩公益林面积。2009年国家每亩地补助为0.50元,2010至2013年为6.5元,2014年为10.25元。4、2009至2015年间乌丹套海嘎查牧民公益补助及种植保险发放表证实:史某某一卡通于2009年存入公益林补贴1077元。2010年-2013年每年存入公益补助14001元。2012年12月28日存入种植保险款2700.18元、7199.78元;2013年12月29日存入种植补助款960.12元、4799.52元。5、2011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种植业保险理赔(承包)案卷、乌丹套海嘎查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保险理赔款清册证实:2011年乌丹套海嘎查种植业受洪灾受损面积为515亩,赔偿金额为43260元,其中史某某承保150亩,得洪灾理赔款8398.8元。6、2011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种植业险理赔(冻灾)案卷、乌丹套海嘎查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保险理赔款清册证实:2011年乌丹套海嘎查的种植业遭受冻灾受损面积为99.53亩,赔偿款为11107.50元,其中史某某得冻灾理赔款人民币749.95元。7、2012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种植业保险理赔(虫灾)案卷、乌丹套海嘎查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保险理赔款清册证实:2012年乌丹套海嘎查玉米地遭受虫灾受损面积为384.87亩,赔偿款为52650.22元,其中史某某承包150亩得到虫灾保险款7199.78元;格某某承包125亩,得到虫灾保险款11250.43元。8、2012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种植业保险理赔案(冻灾)卷及乌丹套海嘎查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保险理赔款清册证实:2012年乌丹套海嘎查玉米地遭受冻灾受损面积为570.72亩,赔偿款为71910.72元,其中史某某得2700.18元、格某某得2250.36元的风灾保险赔偿款。9、2013年中华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种植业保险理赔(风灾)案卷、乌丹套海嘎查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保险理赔款清册证实:2013年乌丹套海嘎查玉米地遭受风灾受损面积为48.48亩,赔偿款为9599.04元,其中史某某得4799.52元的风灾保险赔偿款。10、2013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种植业保险理赔案(冻灾)卷及乌丹套海嘎查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保险理赔款清册证实:乌丹套海嘎查所报的2013年玉米地遭受冻灾受损面积为445.22亩,赔偿款为56097.72元,其中史某某承包80亩,得960.12元的冻灾保险赔偿款。1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阿鲁科尔沁旗支公司经营范围、成立日期、公司类型属于国有控股公司。12、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2011至2013年农业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及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种植业保险基准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与保险费一览表,温室大棚、保额及分项保额明细表证实:按照农业保险补贴实施方案,种植业等农作物中央财政补贴40%,市、旗财政补贴5%,农牧户承担10%,其余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及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2011至2013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情况及种植业保险费等情况。13、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乌丹套海嘎查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嘎查牧民史某某自有土地150亩,格某某自有土地125亩。14、证人那某某的证言证实:那某某系绍根镇政府经营管理站站长,管理农业种植业保险的上保险和索赔工作流程;乌丹套海嘎查从2011年开始上种植业保险;每年乌丹套海嘎查斯某统计上报受灾户和受灾情况后,那某某按照斯某统计上报的情况上报给保险公司。15、证人阿某某的证言证实:证人阿某某任乌丹套海嘎查嘎查达后,嘎查的统计受灾户和受灾情况由斯某负责。2014年,斯某调整过乌丹套海嘎查公益林分户情况,阿某某签字盖章。16、证人叶某某的证言及收据证实:2014年,叶某某发现其草场应当有公益林补贴款而向有关单位反映情况,后乌丹套海嘎查原党支部书记斯某在其卡上存入少发的公益林补贴款人民币3380元。17、证人宝某某的证言及收据证实:在2009年至2013年间只拿到32亩公益林补贴款,但是2014年的时候其公益林变为312亩;2014年7月、9月份时,宝某某收到公益林补贴款人民币2614元。18、证人孙某某的证言及收据证实,2014年10月份,乌丹套海嘎查原党支部书记斯某找孙某某还给孙某某及孙淑香两家的公益林补贴款8000元。19、证人赵某某、阿某某、巴某某的证言证实:赵某某、阿某某、巴某某于2011年-2013年均没得到过风灾理赔款。20、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王某及妻子格某某二人未入过种植业保险且2012年年末的时候,王某的妻子格某某的一卡通由其父斯某保管,也从来没得到种植业保险理赔款。21、证人额某某证言证实:其参加过乌丹套海嘎查公益林统计与测量工作,是其负责测量。2011年、2012年、2013年额某某均上了种植业保险。2013年得到种植业保险的风灾款4799.52元。22、证人巴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至2013年每年入了63亩地的种植保险,2011年只遇到了冻灾;2012年遇到了冻灾和虫灾,但没得到虫灾保险赔偿;2013年遇到冻灾和风灾,但未得到风灾保险赔偿。23、证人银某、那某某的证言证实:银某、那某某系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乌丹套海嘎查委员会委员,乌丹套海嘎查种植业保险的统计上报工作由斯某负责。2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赵某某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公司的职工。2011年至2013年乌丹套海嘎查上种植业保险时斯某领其到实地勘查过。25、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王某某系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林业站站长。2009年,乌丹套海嘎查斯某负责嘎查公益林上报工作。2014年,斯某曾找其说他们嘎查有一部分牧民的公益林亩数需要做调整。26、被告人斯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至2013年,斯某将乌丹套海嘎查的1794亩公益林以其妻子史某某的名义上报,得补贴款人民币47541元占为己有及2011年至2013年嘎查虫灾、风灾、冻灾等赔偿款人民币32387.59元以妻子史某某名义虚报后占为己有的事实供认不讳。27、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斯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步录音录像显示内容与对其所作的讯问笔录内容一致。以上证据均经庭审出示、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斯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统计上报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益林补贴、洪灾、虫灾、风灾、保险承保等国家政策性理赔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斯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斯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三万,剩余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斯某违法所得继续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迎         春

审 判 员 孟  根   巴  根

人民陪审员 莲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    斯    楞 微信公众号“”